校教字〔2009〕67号
关于印发我院
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现将《我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我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2009年12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维护考试秩序,防范违规行为,完善处理程序,保障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
第三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定学时学分的教学环节,都要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规范课程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校组织的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审核、制卷及管理、考试组织、监考与巡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评阅与分析、违规事件处理等环节。
第六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试(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时间为12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查课程的时间为100分钟(艺术类除外),试卷题量应与时间相吻合。
第九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期末统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安排,由教学任务承担院(部)组织实施;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由各学院根据相应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院(部)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通知相关院(部)、班级、监考老师。
第十二条 考试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和教务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考试、期中结束课程的考试要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和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学校有关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对教师进行监考培训,做好备考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阅卷、试卷复查、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立卷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按照上级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做该课程实验及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考试之前未注册者,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若要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我院考试资格审核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安排班干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校统一制作的考试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的考试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考、重修、补修、改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周末进行;课程重修报名安排在每学期第六周进行,学生原则上只能重修本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成绩在30分以下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科第八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允许应届毕业生最多补修20学分。在规定的学籍年限内,离校后的毕业生可回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修,每学年补修总学分不超过25学分。返校补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已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缓考。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按规定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 若再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分,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三十一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章 命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其基本原则为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不出超纲题、偏题或者没有考核意义的题目;问题的含义明确,用语准确,问题的正确答案一般有定论。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命题的原则与宏观要求,学院负责命题的组织与实施,课程命题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命题应做到:
1.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基本要求为依据,做到试题内容科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合理确定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为宜,做到考试内容重点突出,试题分值分布合理。
3.开卷考试命题,应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 试卷编排要求:
1.卷面总分为100分。
2.试题描述清楚,题意表述明确,用词准确,条件充分,文字通顺且简明扼要,标点符号无误,插图、公式、表格清晰。
3.在同一套试卷中,同一类型的试题编写格式要一致。
4.在同一套试卷中,每道题目应该具有独立性;题目之间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题目的正文与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题目内容不得重复。
5.题型应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选择题的答案应该随机排列。
6.试卷按照“我院试卷”模板编排制作。
第三十五条 每套试题均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或者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和评分标准。试题分数在10分以上的,应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B卷),A、B卷题型、题量、分值分布应一致。A、B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与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查)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30%。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同的课程,多名教师授课时,课程负责人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试卷(A、B)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
第四十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试题一般不重复。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操作考试应有详细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试题质量。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或者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由学院教务秘书统一送教务处,并作好交接登记。各学院应自留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备评卷和存档。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作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应有对错标记,按步骤评阅,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记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教研室要安排专人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认真复核和抽查。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制。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查分、查卷要求,学生对成绩有疑义需要查卷时,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卷。查卷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组织,教务秘书、一名以上该课程任课教师或者近专业教师参加,查卷后及时写出查卷结论并通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补考和重修试卷保留一年。
第八章 监考与巡考
第四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和巡考的义务。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四十九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根据每一考场(或考室)内安排不少于2人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学院应有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命题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进入考场进行巡视,对试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
2.发卷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考试证、身份证,无考试证和身份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不准聊天,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批阅试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开考后不准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4.认真填写《我院考场情况登记表》。
5.要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违纪、舞弊情况应及时向院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填写《我院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必须收回。
第五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巡考职责,检查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2.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当场处理违规事宜。
3.记录课程考试情况。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四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用具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答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
第五十九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准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准进行讨论交流。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六十二条 国家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5.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6.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有第六十三条之任一种行为且不接受监考人员批评教育的;
2.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4.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7.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8.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前在考场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2.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组织作弊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我院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作弊学生签名,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
第六十八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拟处理意见,并公示三天。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考试各个环节各类负有职责或者安排了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七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1.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
2.试卷命题错误的;
3.试卷出现明显命题错误,审核人员未能纠正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的;
5.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试卷成绩(经两位讲师职称以上教师鉴定);
6.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7.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者请人代替监考的;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
1.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并传递给他人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3.工作失职,造成试卷丢失的;
4.已安排监考,无故不参加的;
5.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前泄漏试题和参考答案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为考生提供虚假成绩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七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2.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窃取考试试卷及答案进行买卖的。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六条 根据考试安排及需要,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应于考试前做好考场安全、基本设施维修等准备工作,作到设施完好,考场安静有序,保障电力供应等,必要时派出电工、医务、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七十七条 负责考场开(关)门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门。
第七十八条 负责考场及相关区域卫生管理的部门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卫生,必要时增加清洁卫生人员和清扫次数,必须保证考场及相关区域清洁卫生。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审核:江灏 黄自力 唐星星)